欢迎光临阳江市妇幼保健院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医院动态>医院新闻

从严从重处理“红包”、“回扣”问题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3日 点击数:1,522 字号:

从严从重处理“红包”、“回扣”问题

——我院整顿行业作风、打击商业贿赂在行动

阮小畅

 

      医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直至开除处分。这是近日我院印发的《关于索要、收受“红包”、“回扣”等问题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文规定的。

      《规定》指出,医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不及时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要严肃处理:一是多次索要、收受“红包”、“回扣”,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给予行政处分;二是收受“红包”、“回扣”的,一经发现及查实,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待岗半年;索要“红包”、“回扣”的,一经发现及查实,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待岗一年,并报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降职、延迟其申报技术职称资格1年,甚至调离岗位或下岗处理;三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多次收受或索要‘红包’、‘回扣’的;收受或索要“红包”、“回扣”,造成恶劣影响的;收受“红包”、“回扣”受到处理后重犯的”要从重处理。

      《规定》还强调,医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利用该工作人员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与其履行职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红包”、“回扣”的,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

      《规定》要求,医院要将所收缴的“红包”退回患者;

      确实不能退回的,可用作支付困难患者的医药费用或上缴国库。所收缴的“回扣”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更多
[打印文章] [添加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