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梅乙”感染妇女儿童权益有哪些?
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是保障出生人口素质、维护母婴健康和安全的重要公共卫生工作。
为推动实现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目标,我市印发了《阳江市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阳卫办〔2023〕38号),提出要加强落实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者权益保障政策,最大程度保护感染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隐私权
一、医生可以在其他患者面前谈论艾滋病、梅毒、乙肝病毒感染者的病情吗?
答:不可以。患者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病毒的事实,属于个人隐私。感染者的隐私权属于我国公民的人格权,与其他公民一样享受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二、艾滋病、梅毒、乙肝病毒感染者应该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诉配偶吗?
答:应当告知配偶以及性伴侣。《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梅毒和乙肝也可以通过性传播,我们也建议告知配偶以及性伴侣,预防感染。
三、如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告诉配偶,又没带安全套,导致他/她感染了,会构成违法吗?
答:已经违法。明知自己是艾滋病感染者,不告知且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即便是存在侥幸心理,也是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医院允许艾滋病、梅毒、乙肝病毒感染孕产妇的配偶复印病历吗?
答:未经感染者本人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医院不应允许感染者的配偶复印感染者的病历,患者的病历资料同属于个人隐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五、艾滋病感染孕产妇产检时,要不要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诉给产检医生?
答:需要告知接诊医生。《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如实告知接诊医生是每一位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应尽的义务。同时,接诊产检医生还将为感染孕产妇详细讲解母婴阻断知识,提供预防母婴传播服务,以降低胎儿感染风险。
就医权
六、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就诊时,遇到接诊医生推诿到其他机构,该怎么办?
答:涉事医院已经违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分娩、终止妊娠)资质的医疗机构均应为感染孕产妇提供相关服务。若接诊医生存在推诿行为的,患者或家属可以到该院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如得不到满意解决,可以致电其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电话:0662-3180023)。
七、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有剖宫产指征,医生却无故将感染孕产妇的剖宫产手术安排到最后一个,这样合理吗?
答:不合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另外,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手术操作时,无论手术患者是否是感染者,都必须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避免造成医源性感染。另外,无论手术患者是否为艾滋病感染者,即便是HIV抗体阴性也存在窗口期,医疗机构手术操作时都必须遵守标准防护的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避免造成医源性感染。
八、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儿童需要做手术,某三甲儿童医院却推诿不给做,怎么办?
答:涉事医院歧视感染者及其所生儿童,已涉嫌违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18月龄前即便是HIV抗体检测是阳性,也不能表明其感染艾滋病病毒,母亲的抗体一般在儿童体内18月龄左右才完全消失。若18月龄后HIV抗体检测为阳性,需再进行HIV核酸检测,核酸结果为阳性才能表明其感染HIV。因此,无论感染与否,均不得歧视感染产妇及其所生儿童。
生育权
九、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未经男方同意而擅自流产,是否侵犯了他的生育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女性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生育,包括是否怀孕或终止妊娠。在女性不同意生育的情况下,尽管男性也有生育的权利,也不能强迫女性生育。
十、很多人都觉得艾滋病女性不应该生孩子,甚至建议绝育?
答:妇女生育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HIV感染者怀孕前三个月,应尽早到艾滋病定点治疗机构(见附表1)进行孕前咨询,怀孕期间坚持服药,接受全程的预防母婴传播干预,可以大大降低母婴传播风险,避免将病毒传染给孩子。国内外研究表明,如果不做有效干预,母婴传播率将高达30%-40%。
反家庭暴力
十一、女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遇到家暴该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女性艾滋感染者若遇到家庭暴力,要坚决说不,当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另外出现心理问题时,可以到心理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心理咨询和治疗。
十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常见的家暴类型有哪些?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
答:女性抗艾网络调查显示,女性艾滋病感染者常面临以下家庭暴力:
① 迫使女性发生性关系、迫使女性以不愿意的方式或地点发生性关系、不让女性有性生活;
② 不准其与异性交往;
③ 控制收入或财产,不给家用或不承担家庭经济责任;
④ 剥夺女性对家庭开支的发言权或参与决定权;
⑤ 掐脖子、动刀子、死亡威胁等;
⑥ 对女性辱骂、精神打击等;
⑦ 不让女性花钱看病,或拒绝陪同就医/住院。
可以寻求帮助的部门有:居委会、社工机构、派出所、妇联、民政、司法、心理咨询机构、医院等。
阳江市卫生健康局咨询热线:0662-3180023
阳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咨询热线:0662-2238502
阳江市妇幼保健院咨询热线:0662-8880277
阳江市民政局咨询热线:0662-3222169
阳江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热线:0662-3369779
阳江市妇联妇女服务热线:0662-1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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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定点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