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阳江市妇幼保健院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活动专题>扫黑除恶

扫黑除恶常态化,新法再“亮剑”!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6日 点击数:564 字号:

微信图片_20221029210541.png

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后,一些群众担心黑恶势力卷土重来,担心政法机关对黑恶势力打击力度会有所减弱。于是2021年4月,全国扫黑办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提出常态化扫黑除恶抓好“十件实事”,巩固和发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有力推动了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向全社会释放了扫黑除恶始终在路上的强烈信号,有力带动了社会治安形势的持续好转,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2022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实施,扫黑除恶再“亮剑”。老百姓痛恨什么、厌恶什么,就打击什么、铲除什么,这部法律锋芒对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集成的一把利剑。

 

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二、“打伞破网”有了新的法律保障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三、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四、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预防有组织犯罪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从严惩治和防范黑恶势力卷土重来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更多
[打印文章] [添加收藏]